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礼乐文化的历史考察(3)

时间:2019-12-30 00:40     来源:东洋社会思想     作者:聂振斌      点击: 次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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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语:礼与乐不是中国最古老的文化,而是中华民族走向文明时代所创造的文化,是中华民族古代文明的根本标志。

  二、周公“制礼作乐”与西周的礼乐教化

  上一节谈论的都是先王之乐,而未涉及先王之礼。难道先王无“礼”吗?从字面上看的确如此,很多文献记载只有先王之乐而无先王之礼。其实,中国古代的礼乐是浑沌不分的。不过“乐”名(字、概念)产生在先,“礼”字产生在后罢了。而且先王之乐的性能和实质就是礼。乐的感性形式就是礼的仪式、规范,乐的内容则是尊卑贵贱的等级观念。礼乐是同源的,后来才一分为二。但礼乐分化于何时,文献记载,却不甚了了。不过,从夏代开始,已经有了“礼”当无疑问。不然孔子就不会这样说了:“殷因于夏礼,所损益可知也,周因于殷礼,所损益可知也。其或继周者,虽百世可知也。”(《论语·学而》)周公“制礼作乐”,正是继承夏殷的传统并经过删减增益而成。只要读读“三礼”(《周礼》、《仪礼》、《礼记》),细致的规定,复杂的内容,完整的系统,如不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,是达不到这种历史水平的。“三礼”虽然出自战国和西汉人之手,其内容并不完全可靠,但大体是可信的。据王国维的考证,“礼”字在殷代甲骨卜辞中已经出现了。(见《观堂集林》卷六《释礼》)再据近期考古发现,夏代已有多种礼器发现,例如,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河南二里头夏代遗址不仅发现了石磬乐器,还发现了青铜礼器。这充分说明殷代及殷代之前已经有了礼仪之事,不然则不会有“礼”字。先有其事,后有其名(字),这是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。这些材料说明,至晚从夏代开始,礼与乐已有了区别。但区别在哪里,还见不到理论上的说明。

  礼与乐是中国古代社会中极其重要的两件事,是中华民族古代文明的根本标志。中国的礼乐最初包含在巫术活动中,是巫术活动的主要仪式,其目的是“祭上帝”、祀祖先和图腾崇拜,带有浓厚的原始宗教意味。随着社会的发展,到西周时代逐渐世俗化了,宗教意味大大淡薄了。礼乐的主要功能不是敬事鬼神,而是调节个体与社会的关系,维护社会秩序,巩固等级制度,提高社会成员的文明程度。《礼记·乐记》云:“礼节民心,乐和民声,政以行之,刑以防之。礼乐刑政,四达而不悖,则王道备矣。”礼乐从实质说是一种精神活动,但与社会的政治实践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。这就是上古三代的礼乐教化。

  周公“制礼作乐”是治国教民的一件大事,使夏商以来的礼乐制度更加完善了。孔子曰:“周监于二代,郁郁乎文哉!吾从周。”(《论语·八佾》也就是说,周公“制礼作乐”是对夏商二代礼乐制度的继承与发展,使人文教化风尚更浓郁了,因而孔子很尊崇周公。先秦两汉诸子和史书,凡论及周公的业绩者,无不赞美他“制礼作乐”的功德。《史记·周本纪》云,周初定天下,成王年少,“周公恐诸侯畔周,公乃摄行政当国”。而周公摄政当国的主要举措,就是改革制度,实施礼乐教化。所以《史记·周本纪》又云,周公“兴正礼乐,度制于是改,而民和睦,颂声兴。”《淮南鸿烈·诠言训》载:“周公殽臑不收于前,钟鼓不解于县,以辅成王而海内平。匹夫百畮一守,不遑启处,无所移之也。”陆贾说:“周公制礼作乐,郊天地,望山川,师旅不设,刑格法悬,而四海之内,奉供来臻,重译来朝,故无为也。”(《新语·无为》)汉代大儒董仲舒说:“盖闻五帝三王之道,改制作乐而天下洽和,百王同之。当虞氏之乐莫盛于《韶》,于周莫盛于《勺》。”(《汉书·董仲舒传》)《勺》即《酌》,为周公之乐,是周代最盛行之乐。《白虎通·礼乐》篇云:“周公曰《酌》者,言周公辅成王能斟酌文武之道而成之也。武王曰《象》者,象太平而乐,示以太平也。合曰《大武》者,天下始乐周之征伐行武……以定天下,故乐其武也。”

  从以上可知,礼与乐首先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。这种制度的建立和实施,就是区别等级,维护等级制度。荀子曰:“古者先王分割而等异之也,故使或美,或恶,或厚,或薄,或佚,或乐,或劬,或劳,非特以为淫泰夸丽之声,将以明仁之文,通仁之顺也。故为之雕琢刻镂、黼黻文章,使足以辨贵贱而已,不求其观;为之钟鼓管磬、琴瑟竽笙,使足以辨吉凶、合欢定和而已,不求其余;为之宫室台榭,使足以避燥湿、养德、辨轻重而已,不求其外。”(《荀子·富国》)荀子又云:“且乐也者,和之不可变者也;礼也者,理之不可易者也。乐合同,礼别异。礼乐之统,管乎人心矣。”(《荀子·乐论》)所谓“礼别异”,就是要分清尊卑贵贱的不同等级,但这种区分不是单纯的外在强制,而是要变成人们的内在要求,养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安分守己的习惯。因此“礼别异”离不开“乐合同”,既分别等级,严格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,又要使不同等级之间亲敬和谐,因而需要乐的美感感化作用。西周时代,礼与乐已别为二物,然而二者仍然密不可分地结为一体:礼是审美化了的乐,乐是仪式化了的礼。礼是根本的,起支配作用。乐要服务于礼,附丽于礼,纯粹供个体情感宣泄和官能享受的乐并不为正人君子所承认。

  在教育上,礼乐是西周的重要教育科目,居“六艺”(礼、乐、射、御、书、数)之首。按《周礼·春官宗伯》规定:春官大宗伯属下的大司乐和乐师是分别负责大学与小学教育的官长。“大司乐掌成均(即学校)之灋(法),以治建国之学政,而合国之弟子焉。凡有道者,有德者,使教焉。死则以为乐祖,祭于瞽宗。以乐德教国子,中、和、祗、庸、孝、友,以乐语教国子,兴、道、讽、诵、言、语,以乐舞教国子,舞《云门》、《大卷》、《大咸》、《大韶》、《大夏》、《大濩》、《大武》,以六律、六同、五声、八音、六舞、大合乐,以致鬼神示、以和邦国,以谐万民,以安宾客,以说远人,以作动物。”“瞽宗”为殷代最高学府。《云门》《大卷》为黄帝的乐。《大咸》即《咸池》,本属黄帝之乐,尧增修而用之。《大韶》,乃舜乐。余者为禹、汤、武三王之乐。“乐德”主要指礼仪道德方面的教育,培养学生具有中(忠)、和、祗(敬)、庸(有常)、孝、友等美德;“乐语”是指诗词典故方面的教育,通过语言讲解、比兴、诱导、吟咏、讽诵等方法,培养学生擅长辞令,领会、掌握诗、书的内容、意义;“乐舞”是舞蹈表演的训练,以此表现古圣先王的丰功伟业,达到歌功颂德之目的。三个方面的教育都冠以“乐”字,乐者,乐(音勒)也,说明中国古代教育很注重艺术手段,通过美感感化达到教育目的。《周礼·春官宗伯》还规定:“乐师掌国学之政,以教国子小舞。凡舞有帗舞,有羽舞,有皇舞,有旄舞,有干舞,有人舞。教乐仪,行《肆夏》,趋以《采荠》,车以如之,环拜以钟鼓为节。”所谓“小舞”是指年幼少小时所教之舞。例如十三岁舞《勺》即《酌》,成童舞《象》,二十岁舞《大夏》。关于舞的种类郑玄注云:“帗舞者全羽,羽舞者折羽,皇舞者以羽冒覆头上,衣饰翡翠之羽,旄舞者犛牦牛之尾,干舞者兵舞,人舞者手舞。”所谓“乐仪”,是指在长幼尊卑以及其他人际关系中所需要的进退俯仰、周环揖拜的一套礼节,这种礼节也要有舞蹈的旋律、节奏之美。从以上可见,对少年儿童的教育,更重视形象美感,更重视仪式的训练,只进行“乐舞”一个方面的传授、操练,而没有“乐德”与“乐语”方面的内容。因为对少年儿童不宜用抽象的道理说教,而主要是通过符合礼仪的形式美培养他们的良好习惯。

  综上所述,礼乐无论作为制度或是作为教育科目,都离不开艺术或美感形式;把生硬的制度加以美感化,把抽象的道德信条艺术化,都是为了激发人的内在情感,使遵守制度和规范成为自律和习惯。因此虽然严格划分尊卑贵贱的“等差”,但在感情上却要求亲敬和谐。礼乐教化都离不开艺术-审美,却都不是为了艺术-审美自身。所以古代的礼乐教化虽重视艺术-审美的作用,却不可与现代的艺术教育、审美教育相等同。西周的礼乐教化,其内涵至少可区分为三个层面:第一,在社会政治层面上,它是制度,以此来区分尊卑贵贱的等级和社会地位,礼乐起到法的作用;第二,在人伦关系层面上,它是道德观念和仪式规范,以此来区分长幼亲疏的“差等”,使人养成文明守礼和道德自律的习惯;第三,在人际交往和庆典活动中,它是必不可少的优美仪式。无论作为政治制度或是道德准则,还是作为规范或作为仪式,其形式都是由美感形式或艺术构成的,并以美感愉悦为纽带,把不同的等级、不同的人群联系、调和起来。礼乐仪式贯穿于西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――政治活动、人伦关系以及外交、祭祀、征战、庆典等活动都少不了礼乐,成为人际交往的根本形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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